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津卫审批【2018】215号)精神,现就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工作通告如下:
一、简化审批程序
1.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2.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减少申请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该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三、优化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将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机构的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
特此通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