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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22     

关于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今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现就有关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确保安全。
    二、审批时间
    2016年1月22日至1月28日,申请人应向经营点位所在街镇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逾期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三、审批范围
    在201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位的基础上,由区公安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消防支队、交警塘沽(汉沽、大港)支队、相关街镇等部门组成评估工作组,进行风险排查,确定评估合格的点位,可由申请人申报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和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审批事项权限和安全监管边界的划分,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要件明细、申请书和街镇初审表等相关材料可在本通知的附件中查阅并下载;也可到所在街镇审批服务站领取;
   (二)茶淀街、中塘镇、太平镇和小王庄镇还没有成立审批服务站,相关申请人可到汉沽或大港分中心领取相关材料;
   (三)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必须从天津市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单位进货,并委托批发单位专业配送,不私自运输烟花爆竹相关产品;
   (四)通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销售违禁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

附件:1.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doc
      2.附件2:已通过风险排查,评估合格的点位名单.xls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街镇初审表.doc

      4.附件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doc
      5.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承诺书.doc

      6.申请材料明细.doc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