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再生育子女共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注: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孩子以内的,不需要审批。
二、申请材料
根据《天津市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方面较之前有以下变化:
1.取消《天津市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情况有关证明(一)》《天津市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情况有关证明(二)》;
2.取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核查情况记录表》;
3.公示工作由街镇负责,只需向区政务服务办报送公示情况,无需提供申请人公示回执。
注: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方面确有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声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具体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男方、女方、子女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男方、女方、子女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1.《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男方、女方、子女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男方、女方、子女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女方全部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初婚,无需提供);
6.男方全部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初婚,无需提供);
7.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1.《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男方、女方、子女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男方、女方、子女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女方全部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初婚,无需提供);
6.男方全部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初婚,无需提供);
7.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准备再生育的夫妻携带相关资料到夫妻任意一方街镇计生部门,现场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如申请材料齐全,街镇计生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
2.街镇计生部门初审和公示:街镇计生部门依据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将申请情况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有工作单位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
初审通过,街镇计生部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请人信息及再生育适用条款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3.区政务服务办街镇服务站受理:街镇计生部门将申请人材料送至区政务服务办街镇服务站,街镇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传送至区政务服务办进行复审。
4.区审批部门、街镇计生部门发证:区政务服务办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EMS快递邮寄至各街镇计生部门。街镇计生部门将《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留存复印件。
5.登记:当事人怀孕后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到原申报街镇计生部门进行再生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