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须要办理此证?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经营游泳馆、滑雪场、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须要办理此证。
二、申请条件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以游泳场所办理为例)
1.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提供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检查出具检测报告,检查结论为合格;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游泳服务”或“游泳管理”等内容。
特别提示:
游泳场所的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以及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的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