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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27     

《滨海新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滨海新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8830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在全市推行信用承诺审批改革。2019年9月,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滨海新区要坚持以改革开放创新为“根”和“魂”,当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尖刀团”。2019年10月,滨海新区区委三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攻坚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改革。2020年3月25日,《滨海新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二、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滨海新区履行审批职责的各部门、各街镇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均适用。

三、什么是“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批机关经核实其信用状况后,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承接原则,分别适用如下相应的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一是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只需提交一张申请表和相应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即当场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

二是对于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库的,适用一般信用承诺审批,只需提交主要材料和相应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即予以办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

三是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的,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不得适用承诺审批方式。

四、哪些企业符合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设立之日起存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二)符合信用A级纳税人标准;

(三)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四)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未发生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且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失信行为;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

(七)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相对人虚假承诺或承诺后未能按时履约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机关将会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监管程序,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通报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相对人未能在承诺期内按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也将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政务服务办将把行政相对人的履约情况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示。

六、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准予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适用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制度办理取得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准予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多久?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