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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丨本期积分落户月底结束!住房积分申报选择要慎重→

发布日期: 2023-10-24     

注意啦!!

2023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将于10月31日结束受理,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尽早申报,逾期申报功能将自动关闭。

特别提醒

住房积分分为自有住房积分和租赁住房积分两种情形,同时满足两种情形的,可以按照购房或租房的有效年(月)份累计积分,不能重复积分。

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可以按有效年(月)份累积积分,或一次性积满40分,请选择积分最高分值的选项。2020年4月2日之后购买住房的,按有效年(月)份累积积分。

选择按有效年(月)份累积积分的,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还有按不同区域加分,滨海新区最高,一次性加30分哟~

一、自有住房积分:

1、什么类型的住房可以积分?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

2、什么类型的住房不能积分?

(1)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

(2)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3)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3、住房积分政策选择:

住房在市内六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环城四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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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住房积分

1、什么类型的租赁备案证可以积分?

(1)租赁住房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可以积分。

(2)申请人应与“备案证明”载明的承租人一致。

2、什么情况不能租赁积分?

(1)购房在2020年4月2日之前,选择自有住房一次性积满40分的,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2)同一时间段内拥有租赁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按照自有住房积分,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3、租赁住房如何计算分数?

(1)租赁备案证每满一年6分,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2)住房的租赁时间以“备案证明”的备案日期起,至积分截止日期止,以已租赁的时间为准。本期以2023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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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如需咨询,请致电相关联办部门咨询,具体电话如下:

市人社局:12333、022-24538071

市公安局:022-24538075

市教委:022-2453808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022-24538088、022-28468119

市公积金中心:022-24538604

市民政局:022-24538079

市医保局:022-83572211

滨海新区政务中心:022-66898160

滨海新区公安局:022-66896826

滨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022-6689792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022-66896804

滨海新区公积金中心:022-66897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