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或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

  • 办理条件

  • 1.正常退休(职):参保人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达到退休条件时,男性为60周岁、女性管理岗为55周岁、女性操作岗为50周岁,经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后,提供相关材料齐全。

    2.提前退休(职):参保人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达到退休条件时,经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后,提供相关材料齐全。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1.塘沽社保分中心。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于家堡新华路3820号(宝晨大厦社保塘沽分中心)综合业务窗口;电话:022-25863767

    2.汉沽社保分中心。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国家庄街6号社保汉沽分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电话:022-25863767

    3.大港社保分中心。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于家堡新华路3820号(宝晨大厦社保塘沽分中心)综合业务窗口;电话:022-25863767

    4.经开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6号MSD-A1二楼社保中心39-44窗口;电话:022-66370720

    5.保税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2号厅27-31号窗口;电话:022-84906499、022-84906472、022-84906467

    6.高新区社保分中心。a.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综合柜员1-4号窗口;电话:022-83715660。b.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海西路577号海洋建设大厦辅楼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综合柜员7-8号窗口;电话:022-65611203。c.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日新道18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社保综合柜员14号窗口;电话:022-24839751

  • 办理流程

  • 一、参保人员退休减员

    申报单位自行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人员核减手续,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完成参保人员退休减员后,申报单位需打印《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一)》(以下简称“《表一》”)、综合业务处理单。(详见减员操作指南)

    二、参保人员核对信息

    申报单位组织参保人员对《表一》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对《表一》记载信息有异议的,应尽快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调整。其中:对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年限或领取失业金记录(即《表一》中,缴费基数显示为“--”的月份)有异议的,到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局进行核实、调整;对其他记载信息有异议的到保险关系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调整。申报单位经办人员在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表一》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参保人员不在本市的,可在《表一》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上签字确认,并通过扫描或传真的方式交回申报单位。

    参保人员因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核对本人参保信息的,由其监护人代为核对,无监护人的由代办人代为核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参保人员待遇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报单位现场提交的申报材料,核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是否准确。对于核对无误的,现场办理退休手续,出具《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二)》,用人单位及经办机构盖章留存,同时发放《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

  • 现场申请材料

  • 1.必要要件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1份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1份,外籍人员提交护照身份信息页复印件1份;

    (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

    (3)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一)》原件1份;

    (4)《天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变更)表》原件2份;

    (5)《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原件1份;

    (6)《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二》原件1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时出具);

    2.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要件: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工龄审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首页和第4页复印件1份。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以及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及复印件1份。

    (5)1995年底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获得劳模称号的材料及复印件1份。

    (6)安置到企业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审批表及复印件1份。

    (7)1993年以后存在领取失业金记录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就、失业证》、《就业、创业证》。

    (8)退休时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参保均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各地的参保缴费明细1份。

    (9)参保人员因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核对本人参保信息的,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交《代为确认参保信息承诺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