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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日期: 2024-06-13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

为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企业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目的意义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律规章,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通过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新模式,为企业数据依法有序高效出境提供便利,有效提升营商环境和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国家数据安全底线,在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和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2.坚持便捷合规。发挥天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研究建立依法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探索形成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化管理机制。

3.坚持简明实用。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国家数据出境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机构数据出境的实际需求,制定可操作、可落地的《负面清单》,便于企业掌握和执行。

4.坚持动态调整。根据国家数据安全形势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主体、数据出境场景等变化,动态调整《负面清单》内容,实现保障安全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三、适用范围

《负面清单》列明了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核心数据、政务数据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相关数据出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网信办、市商务局、市数据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负面清单》内容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考虑因素

1.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市认定重要数据纳入本清单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数据出境管理要求。

2.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围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将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个人信息出境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3.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国际贸易、对外交流的数据出境需要,明确出境数据管理的类别、基本特征描述等内容,降低企业、机构数据出境合规成本,提升竞争力。

4.规范数据出境行为。天津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从机构队伍、技术手段等方面提升数据出境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数据出境行为。加强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政策制度标准的宣传解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

本清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

一、需要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一、战略物资和大宗商品类

1.石油、石化、天然气

可能推算出涉及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领域运行状况、发展态势、增长速度等的产品产量数据、国际贸易数据等。如存储与交易数据、国际贸易数据、战略储备数据等。

企业在商务谈判、进出口贸易等一般性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外。

2.农产品

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肉类、乳制品等大宗农产品国际合作数据、国际贸易数据、战略储备数据,达到一定精度或未公开农产品地理信息数据。如国际合作数据、国际贸易数据、战略储备数据等。

二、自然资源和环境

3.基础地理信息

达到国家规定的覆盖度、精度和尺度等,或表现敏感区域和目标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如定位基础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地形地貌数据等。

4.遥感影像

达到国家规定的覆盖度、精度和尺度等,或表现敏感区域和目标的遥感影像数据。如原始影像数据、影像产品数据等。

5.气象

服务军事、国防科研、高科技领域的各类气象监测数据、灾害防御数据等。如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数据、重要敏感区数据、应对气候变化和农作物产量预报预测数据,风云卫星L0级数据和遥测数据、雷达基数据、人影地面作业点数据、历史气象档案及衍生数据、气象政务服务数据、气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等。

已由气象等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除外。

6.环保

关系公共安全或外交事务的环保未公开数据。如环保监测情况、执法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

已单项公开但未按照区域、行业统计整理后公开的数据纳入清单管理。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二、自然资源和环境

7.水利

关系公共安全的水利数据。如险工险段、重要水利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水旱灾害灾情综合分析评价数据等。

已由水利等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除外。

8.海洋

不宜公开发布的具有军事价值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如未公开的海洋水体数据、海洋地理数据等。

已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除外。

三、工业类

9.国防军工

综合反映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企事业单位科研与生产能力的数据汇总后能反映国防科技工业整体情况的数据,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相关特色重要数据。如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内部名称、地理位置信息、建设计划、安防规划、警卫保护布置、生产经营情况、产品交易情况

10.化学工业

重点危险化学品检测监控、关键工艺、设备运行、产量储量等数据。如危化品生产作业场所信息和运输路线规划、生产销售情况、制作方法等。

11.钢铁、有色金属

具有重要军用、民用价值的有色金属储量、产量、采购量等数据,国家钢铁、有色金属战略储备数据或战略性有色金属矿床的重要地质数据,富含重要伴生矿资源的矿区数据。如特钢的生产能力数据、工艺技术路线、产能数据、储备信息、消费去向情况等,在国防军工、国民经济重点行业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有色金属储量统计数据、产能数据、采购量与相关国家的国际合作情况等。

企业在商务谈判、进出口贸易等一般性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外。

12.稀土

我国独特握的稀土开采、冶炼等生产技术数据。如稀土资源储存开发情况、国际合作情况等。

13.其他矿产

反映国家重要资源储备能力,影响相关国际合作的数据。如储量统计数据(不包括放射性矿产)、国际合作情况、国际贸易谈判情况、与矿产有关的产业发展布局情况等。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三、工业类

14.电力

大型水电站,大型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单机(套)容量在100万千瓦及以上、装机总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站,500千伏(不含)以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等电力基础设施以及远程调度控制中心的设计施工图纸资料(含精度100米内位置坐标)特级电力用户电力消费的原始数据等。

15.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行业先进技术、集成电路先进设计和制造技术、重大计算装备设计数据、算法和软硬件架构以及重要电子元器件设备国产化率等数据。如关键芯片、操作系统、大型软件等基础电子信息产品参数,源代码集成电路布图,产品测试数据,产品面向国防军工、政务等领域销售和服务情况等。

16.民用核设施

一旦遭到篡改泄露或者非法利用,可能影响核材料或核设施安全的数据。如民用核设施科研中的试验或测试数据,核设施相关设计和制造工艺,核设施运行监控数据等。

17.工业装备

反映国家高端制造水平,体现国家在工业领域核心竞争力的数据。如应用于军事、航空航天等领域的高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情况,大型装备或具有核心技术的重要装备的研发、生产情况等。

18.工业互联网和工业控制系统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的工业互联网或工业控制系统安全运行保障数据。如年产值4亿元以上工业企业使用的工业互联网或工业控制系统的参数及运行维护、测试数据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自动控制系统的参数及运行维护、测试数据等。

19.智能汽车

反映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位置、作业状况,以及10万以上智能汽车消费者相关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如智能汽车运行过程中获取的军事管理区、国防工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数据以及OTA数据等。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四、金融类

20.银行

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或者银行机构自身安全100万以上客户安全的数据。如银行安保数据重要企事业单位账户信息、贷款数据、交易数据等。

21.保险

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威胁100万以上客户安全,或者威胁国家安全或者重要单位设施运行安全的数据。如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装备、人员的保险和理赔数据,保险机构处理的承担国家重大工程或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投保或者理赔数据等。

22.融资租赁

一旦遭到泄露或被他国利用可能会威胁100万以上客户安全,或者影响相关企业运营的数据。如涉及党政机关、国防军工企业融资租赁数据

五、统计类

23.经济统计

反映某方面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影响一定数量的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数据。如天津市基层数据和公开发布前的综合数据,能够推测天津市及以上总量数据的抽样调查样本数据,以及重要工农业产品分品种产量产能统计数据等。

已由统计等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除外。

24.社会统计

一旦被非法利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数据。如反映我国语言文字、历史、风俗习惯、民族价值观念等特质的数据。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六、通信传播类

25.电信

基础电信骨干网络、应急通信部署类数据。如骨干网规划建设情况、运行维护数据、关键资源数据(如IP地址、接入网资源等)应急通信部署等。

26.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广电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关键资源(如IP地址、接入网资源等)以及被滥用可能导致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的媒体数据。如未公开的视听创作内容视听业务省级及以上机构传输覆盖情况、视听监测监管数据,以及广播电视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用户总量1亿以上视听机构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规划情况、建设情况、资源部署及安全保障情况等。

已由广电等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行业管理数据除外。

27.新媒体

可用于社会动员,一旦被非法利用,影响文化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如未公开或限制公开媒体资源文件,10万人以上用户上网行为数据

七、住房建设类

28.住房公积金

可能造成10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或者汇聚后可被用于分析房地产市场状况的数据。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及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数据等。

八、交通运输类

29.邮政

一旦遭到篡改泄露可能造成10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或导致电信诈骗等活动发生的数据。如对运单数据进行大数据挖掘分析的结果等。

30.交通

铁路交通、公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交通、水路交通、民用航空等领域影响生产安全的控制类数据、施工建设过程中获取的自然资源类数据、未公开的线路图、关键站点等数据,以及被泄露、篡改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数据。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九、公共卫生类

31.健康医疗

反映种族整体情况或关系生物安全的遗传资源数据,关系国家安全、生命安全、人类自身安全的生物安全和疾控数据。如导致10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侵害公民隐私个体诊疗或健康管理数据;电子病历、检查检测结果、健康档案数据等及其开发利用结果

32.食品

一旦遭到篡改泄露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食品安全溯源的数据。如食品安全溯源标识信息食品生产中自动控制系统的参数和控制数据等。

33.药品

关系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影响生物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如涉及特定药品实验数据,以及与药品生产流程、生产设施有关的试验数据等。

34.生物安全

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物安全反映生物科学研究重大进展具有军事价值重大经济价值的数据。如病毒研究情况、生物实验室相关数据等。

35.疾控数据

反映某一地区传染病防控情况,关系公共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数据。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与传染病相关的疫情、治疗、疫苗、死因情况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十、公共安全类

36.物理安全

一旦遭到非法利用,可能对物理目标发动攻击,危害核材料与核设施安全,威胁公民生命安全,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如重要目标场所的基本信息、安保部署数据等。

37.网络安全

天津市网络安全态势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布局规划、供应链管理,以及未公开的网络安全漏洞等

38.应急管理

可能对突发事件应对、防灾救灾、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数据。如重点目标精准位置和关键参数数据,达到一定精度、覆盖一定范围特定区域监测数据,达到一定规模的应急物资、救援装备数据,以及重大及以上等级灾害事故救援过程数据等。

一定精度”“一定范围”“一定规模”的具体要求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十一、互联网服务和电子商务类

39.服务外包

在处理境外数据过程中引入境内重要数据或者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产生的结果数据;利用我独特掌握的技术处理境外数据产生的结果数据。

40.互联网平台服务

互联网平台掌握的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数据。如政府官员、退伍军人等敏感人群的行为分析数据,涉及军工、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客户的服务记录数据等。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十二、科学技术类

41.出口管制物项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管制的相关数据

42.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技术的有关数据

43.重要知识产权和重大发现

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数据。如能显著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或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的科研论文、观测数据、产业化成果等。

已依法公开的知识产权数据除外。

十三、个人信息

4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4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二、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清单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备注

4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