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请备齐全部材料再进行网上申请、上传材料。(网上上传材料要求:请勿使用手机最低像素模式拍摄,请在光线明亮的环境下,使用白色背景满屏拍摄图片并上传,或将材料扫描并上传,上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上传图片应清晰、完整、有效,窗口办理时各负责部门核验的原件应与网上上传的材料一致。)
2、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请按照材料清单内容据实准备材料。窗口办理时如有需要,请配合提交材料原件。
联办部门共用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负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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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 网传正反面 |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委、市教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 | 必备。身份证有效期由公安窗口审核。 |
2 | 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 网传 | 市公安局 | 子女随迁落户市公安局积分必备; 落户地点为夫妻共有房产市公安局积分必备。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夫妻双方在津就业积分必备。 | ||||
市住建委 | 夫妻共有房产申请住房积分必备。 | ||||
3 | 结婚证原件 | 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网上上传。 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领结婚证或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登记信息准确无误、无涂改、无空项。 结婚证首页需有登记员手写签字(旧版结婚证无“婚姻登记员”签字栏除外),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需清晰完整,用于婚姻情况夫妻关系审核。 |
网传 | 市公安局 | 子女随迁落户必备,如已经离异则无需此项。 落户地点为夫妻共有房产必备。 |
市民政局 | 夫妻双方在津就业申请婚姻情况积分必备。 | ||||
市住建委 | 夫妻共有房产申请住房积分必备。 | ||||
4 | 天津市居住证原件 | 签注期限内、信息登记真实、齐全。 | 网传正反面 | 市公安局 | 必备。 |
市住建委 |
民政局材料(咨询电话:24538079;滨海新区:66898160)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需网传。要求详见联办部门共用材料清单。
市卫健委(咨询电话:24538039)
市人社局材料清单(咨询电话:12333;市区:24538071;滨海新区:66898160)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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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或考试资格审核表、登记表、呈报表原件。 | 照片页与专业名称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或考试资格审核表(登记表、呈报表)封页、职称办公室盖章页。 | 网传 | 申请专业技术职业(工种)积分必备。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只可选择一项提交。 |
2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照片页与成绩页。 | 网传 | 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积分必备。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只可选择一项提交。 |
3 | 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获奖证书原件、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对应的获奖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 证书封皮和获奖内容;与获奖表彰证书、荣誉称号对应的文件(文号页和本人姓名页)。 | 网传 | 申请奖项和荣誉称号必备。 |
4 |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学历证书及对应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 |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学历证书1页;与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学历证书对应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2页(照片页与成绩页)须网上上传 | 网传 | 取得该学历证书及对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以该学历申请受教育程度积分必备。 |
5 | 配偶现役军人身份材料原件 | 军官证、士官证等。 | 网传 | 配偶为现役军人积分必备。 |
6 | 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 用人单位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新版),选择“查询统计”项下的“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截图打印申请人申报前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 | 网传 | 非必备。窗口视情况收取原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市公安局(咨询电话:市区:24538075;滨海新区:66897950)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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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户口簿首页原件 | 网上上传 | 必备。 | |
2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申请人页、随迁子女页原件 | 1、随迁子女不满18周岁; | 网上上传 | 子女随迁落户必备。 |
2、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住所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
3、随迁子女户籍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内,并且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明确; | ||||
4、申请人离异的需取得随迁子女的抚养权。 | ||||
3 | 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 登记信息准确无误、无涂改、无空项。 | ||
4 | 随迁子女系父母离异的相关材料 | 《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于随迁子女信息审核。 | ||
5 | 不动产权证原件(房地产权证) | 网上上传《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页和房屋性质页(无需上传户型图,规划图) | 网上上传 | 本项为申请人在已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的住房落户、随迁子女、申请落户地区积分分值必备项。 |
6 | 非申请人本人不动产的相关材料 | 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与本人共有住房的,还需提供《不动产共有权证》、所有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 网上上传 | 申请人已购房屋尚不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必备。 |
7 | 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材料 | 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上传购房合同1、2、6页原件和契税发票原件。 | 网上上传 | 已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必备。 |
8 | 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 | 无房产或已购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人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需要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网上上传 | 申请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必备。 |
市住建委(咨询电话:24538088)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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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种情形“申请租赁住房积分”,持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 |
个人租赁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租赁住房类)申请表》。 2.住房租赁合同所有页面扫描。 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扫描。 |
住房承租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 网上上传扫描件 | 1.申请租赁住房积分分值必备。 2.申请人身份信息变更,需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3.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丢失的,可到原租赁房屋所在区住建委申请查档,并由住建部门出具查询结果。 4.以上材料用于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租赁住房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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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申请自有住房按月积分”,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等 | (1)个人所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主合同页扫描、购房契税完税证明扫描。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2.契税问题件备注4. |
1.申请自有住房积分分值必备。 2.申请人身份信息变更,需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3.申请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丢失的,可到房屋所在区住建委申请查档,并由住建部门出具查询结果。 4.契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破损、污迹、涂改无效;若契税丢失或有涂改污迹破损而无效,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将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或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查档,由税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5.申请人与配偶共有住房的,需与配偶共同购买。 6.申请人与父母共有住房的,需与父母共同购买,同时提供与父母关系证明。同一户籍可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去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登记底档,将亲属关系页复印后,以复印件办理审核即可。 7.申请人与子女共有住房的,需与子女共同购买,同时提供与子女关系证明。同一户籍可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去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登记底档,将亲属关系页复印后,以复印件办理审核即可。 8.以上材料用于居住证持有人申请自有住房积分。 9.申请人持自有住房申请一次性积分按原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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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配偶共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主合同页扫描、购房契税完税证明扫描。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2.契税问题件备注4. 3.与配偶共有住房的,需与配偶共同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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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父母共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主合同页扫描、购房契税完税证明扫描。 3.与共有人关系证明材料。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2.契税问题件备注4. 3.与父母共有住房的,需与父母共同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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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子女共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主合同页扫描、购房契税完税证明扫描。 3.与共有人关系证明材料。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2.契税问题件备注4. 4.与子女共有住房的,需与子女共同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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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申请自有住房按月积分”,持有《天津市不动产权证》等 | (1)个人所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不动产权证》。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
1.申请自有住房积分分值必备。 2.申请人身份信息变更,需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3.申请人《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丢失的,可到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重发。《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屋共有权证》等均可作为产权证明。 4.申请人与配偶共有住房的,需与配偶共同拥有产权。 5.申请人与父母共有住房的,需与父母共同拥有产权,同时提供与父母关系证明。同一户籍可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去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登记底档,将亲属关系页复印后,以复印件办理审核即可。 6.申请人与子女共有住房的,需与子女共同拥有产权,同时提供与子女关系证明。同一户籍可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去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登记底档,将亲属关系页复印后,以复印件办理审核即可。 7.以上材料用于居住证持有人申请自有住房积分。 8.申请人持自有住房申请一次性积分按原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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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配偶共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不动产权证》。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2.与配偶共有住房的,需与配偶共同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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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父母共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不动产权证》。 3.与共有人关系证明材料。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2.与父母共有住房的,需与父母共同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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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子女共有 |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自有住房按月积分)申请表》。 2.《天津市不动产权证》。 3.与共有人关系证明材料。 |
1.住房所有人、积分申请人信息必须一致。 2.与子女共有住房的,需与子女共同购买。 |
市教委(咨询电话:24538087)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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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原件 | 1.白色背景,毕业证书图片完整清晰 2.证章完整清晰 |
网上上传原件 | |
2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白色背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图片完整清晰 | 网上上传原件 | 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天津市学历认证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4号,电话:23018724。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453860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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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后移交至市内继续缴存的职工计算2015年以前年度积分的,提供开发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 网传 | 2015年以前在开发区缴存公积金需提供 | |
2 | 缴存年度早于2004年的职工(不包括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的职工)计算2004年以前年度积分的,提供原开户建设银行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 网传 | 缴存年度早于2004年的职工(不包括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的职工)计算2004年以前年度积分需提供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2453)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交件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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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证书原件,证章原件,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 | "1、证书原件、证章原件、加盖档案部门章的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须网上上传。 2、以上材料所填内容和时间应填写完整。" |
网上上传 | 申请退役军人立功积分必备。 |